疫苗险的国际借鉴(2)
因此,我国应在政府完全覆盖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基础上,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对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进行投保,不仅能为受种者带来更高额的保障,更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
3.强制保险,金融担保——以德国为例
在疫苗安全方面,德国制度显得非常严苛,首先在源头上对疫苗的生产企业进行了相当严格的资格审查,全国能获得疫苗生产资格的企业仅有个位数。在疫苗的运输方面,通过国家卫生局集体从企业进行采买,借助国家指定的专门负责疫苗运输的公司,运输到各个州的疫苗接种地点。在接种时由医生明确告知受种者相关的医疗知识,并且在人手一本的疫苗接种国际证书上记下疫苗接种的时间、生产厂家、产品批号、保质期以及接种医生的姓名,从而实现了从疫苗的生产、运输、储存和接种全条线的监管。
在疫苗产生不良反应的应对措施方面,德国法律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或者请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金融担保,在发生相应的事件时通过疫苗生产企业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或提供金融担保的金融机构获取相应的赔偿费用,并且不允许相关疫苗企业以技术限制为理由进行抗辩。如若受种者通过法律成功在起诉案件中胜诉,那么该厂家将有极大的可能退出市场。
相比美国和日本,德国关于疫苗不良反应的案件审查较为严苛,赔偿范围仅包括死亡与伤残两类,申请赔偿的成功率较低,一旦疫苗受害申请获得批准,其赔偿标准最高为每人60万欧元。不同于中国的一类疫苗,德国并没有强制接种的疫苗,这使得疫苗生产企业与受种者之间成为了更纯粹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也使投保强制保险成为了一种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更纯粹行为。
国外经验的借鉴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日、德三个国家的保障机制都是根据其不同的国情经过不断地改进而形成的,中国的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刚刚起步,如若能借鉴以上发达国家的优点,以《疫苗管理法》作为坚实的法律后盾,加之政府的良好规划,就会让疫苗生产企业、保险公司以及接种者三方达到利益最大化。因此,笔者受国外经验的启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对政府的建议:拒绝保险补贴,重视内容宣传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是在疫苗质量安全出现问题时对疫苗生产企业进行补偿,因此对于许多认为自身没有质量安全问题的疫苗生产企业,对于其经济效用获得的感受极低。这样的经济滞后性与效用隐蔽性直接导致了疫苗生产企业难以主动进行购买。
针对该问题,政府不应当通过在疫苗责任保险开始落地时,就对投保该险种的疫苗生产企业进行高比例补贴的形式进行推广。其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高比例补贴的方法简化了疫苗生产企业从了解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到认可该保险,以及之后的主动投保的整个流程和步骤。第二,如果在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初步开始推广之时就对其进行高比例补贴,往后如若长期进行该补贴,会对我国的财政形成一定的压力。反之如果从高比例补贴逐渐过渡到低比例补贴甚至不补贴,会使疫苗生产企业对疫苗责任强制保险产生一定抵触情绪,并且滋生诸如不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的不良后果,随之伤害到该险种的良好推进。
综上所述,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虽然是一款强制保险,但是政府应当将重点投放在宣传该保险的深远意义以及了解到这款保险对于疫苗生产企业的正向作用,使得自身企业更深刻地体会到其所生产的产品不单单是一种商业产品,更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人民的“保护伞”。这样轻补贴而重宣传的方式才能促进疫苗责任强制保险长久的良好发展。
2.对疫苗生产企业的建议:优化自身,加强宣传
近年来,我国疫苗生产行业发展势头良好,市值增长迅猛,但同时可以注意到,其中有一些疫苗企业存在着生产规模较小、产品质量控制较差、产品技术落后等问题。在《疫苗管理法》下达后,不仅对整个行业的管控有了一个普遍的提升,更因为疫苗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强制性保险出现,规定了疫苗生产企业应当足额投保,这就使得其对疫苗生产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有了更高的要求——企业不仅要在自身的财政预算中拨出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保费,并且不能因此降低自身产品的质量。这类高要求会不断倒逼行业内的企业进行自我的优胜劣汰,淘汰劣质疫苗企业,以此来适应《疫苗管理法》推进下行业的新一次洗牌。
虽说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已经成为一项势在必行的政策,但是大多数的疫苗生产企业依旧呈现出观望的态度。这需要政府通过疫苗监督机构不断地向其宣传保险理念,使得企业在了解该险种的用途后划分专门的财政预算用以进行投保,并且在将来可以对除疫苗责任强制保险之外的商业保险进行投保,用以对受种者产生的其他非质量问题所带来的不良反应加以风险转移,通过这样的方式完善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文章来源:《国际研究参考》 网址: http://www.gjyjck.cn/zonghexinwen/2021/0724/10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