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险的国际借鉴(3)
3.对保险公司的建议:利用自身优势促发展
(1)辅助政府落实险种
虽然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新险种且具体条款尚未下达,但是保险公司由于具有多年的对于交强险的承保经验,且拥有海量投保人的大数据资料,还具有大量保险类精算分析人才,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为疫苗责任保险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方面的落实做出专业细致的帮助,譬如补偿范围是否涉及精神领域、补偿标准与各地区历史疫苗安全问题的相关程度、补偿标准是否包括免费补种等等。
其中一个需要保险公司确定的重要细节就是我国的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是否要采用包容性的、无过错的补偿方式进行推广,即在认定某批次疫苗质量出现问题时,对其相关的不存在主观过错的受种者出现的任何问题进行补偿,而不加以细分这些问题是否是由于该疫苗的非质量问题导致的。其支持理由在于一类疫苗存在强制性,接种者在保护自身安全时也同时减少了社会整体潜在的传染病风险,且这种方式会提高疫苗责任保险赔偿方面的时效性,使得受种人不会因为疫苗监督机构着重于研究该批次疫苗每个个例的因果关系,而导致个人额外的身体损伤。其反对理由在于我国人口众多,每一批次的疫苗产量巨大,无过错的补偿方式可能会带来巨额的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政府财政进行兜底,可能会造成毁灭性打击。因此,为了不造成覆水难收的后果,保险公司在辅助疫苗监管机构进行险种落实时,尽可能地落实此类细节是十分有必要的。
(2)共保分散疫苗风险
虽然我国疫苗质量风险已经在多年的严格监管下维持在一个可控的水平,但是由于保险市场的历史反馈,可以了解到保险行业普遍对疫苗安全的风险大小抱有怀疑态度。因此在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刚起步的阶段,应当打消保险公司方面因为畏惧疫苗质量安全风险过大、会形成集中程度高的索赔、认为其有可能对公司产生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等原因而产生的相关顾虑,通过共保体形式分散风险,即保险行业可以以多家保险公司形成共保体的形式对投保企业进行承保。同时保险市场上可以根据各共保体的优势,制定出符合不同地区、不同公司的保险产品,并且在疫苗监督机构的认可下,促使疫苗生产企业选择适合自身的产品进行投保,形成良性竞争。
(3)开发更多疫苗险种促进行业发展
相对于整个保险市场,疫苗质量风险所占据的比例并不大,这也是多年来疫苗相关保险产品未能成为各个保险公司主流产品的一大重要原因。但由于《疫苗管理法》的出台,将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提高到了法律高度,疫苗其他相关保险也因此拥有了第二次高速发展的机会。从保险公司自身考虑,正是由于其能够不断开发新险种迎合消费者需要才能保持高速发展与壮大,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应当不断开发针对其他疫苗安全问题的险种,丰富疫苗保险市场,并且可以通过为未出险的受种人提供免费体检等方式进行销售,提高受种者购买此类产品的积极性。国家方面,也应当对开发出优质疫苗险种的保险公司进行奖励,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市场发展。
总之,疫苗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个新的险种,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必将成为规范行业的一剂猛药。当然,这需要政府、疫苗生产企业、保险公司三方共同的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与主观能动性,方能保障受种者权益以及促进行业的良好发展。
(作者系大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国际研究参考》 网址: http://www.gjyjck.cn/zonghexinwen/2021/0724/1016.html